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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小孩健康成长 调解变更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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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倩利  发布时间:2014-04-24 15:36:10 打印 字号: | |
  近日,黄土铺法庭从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为出发点,成功调解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原告邹某(女)与被告唐某甲于2000年结婚,次年生育男孩唐某乙,后双方因感情不合于2007年6月在祁东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约定婚生子唐某乙由被告唐某甲直接抚养,邹某有探视权。事实上,离婚后唐某乙一直在邹某处带养。为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承办法官多番做调解工作,并促使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将唐某乙的抚养权变更至原告邹某所有,被告唐某甲每月10日前支付原告邹某小孩抚养费1000元。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