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原告王某某因脚手架折断倒塌而受伤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依法判决被告何某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罗某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被告周某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三被告对原告王某某上述90%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王某某自己承担10%的损失。
据悉,被告祁东县某公司承包了某工程后将本案涉案工程发包给有相应建筑资质的被告何某某,被告何某某又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将涉案工程转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被告罗某某,被告罗某某又将涉案工程的砖体工程(包括砌砖、安装脚手架、搅拌沙灰工作)发包了没有建筑资质的被告周某某。被告周某某雇请原告王某某等民工对砖体工程进行施工。2013年4月8日原告王某某在脚手架上接从下面抛上来的红砖石,因脚手架断裂而摔伤,后被评定为8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各被告相互推诿,拒绝赔偿。
法院审理查明认为,被告何某某以自己的名义承揽涉案建筑工程后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将建筑工程转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被告罗某某,属于违法转包,对事故造成的损害,除应当承担选任过失责任之外,还应当与被告罗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罗某某违法承包后又将建筑工程的砖体工程违法分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被告周某某,双方对原告的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被告罗某某还应当承担选任过失责任。被告周某某承包砖体工程后,组织原告王某某等民工进行施工,对劳动报酬进行结算,其与原告等民工之间形成劳务(雇佣)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被告何某某、罗某某、周某某之间的转包、分包系违法行为,施工过程中亦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没有提供安全的施工环境,是安全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原告自己参与了脚手架的选材和搭建,对脚手架承载超重导致断裂而发生的事故,原告王某某亦有疏于防范的过错,应相应减轻被告方的赔偿责任。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