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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诉讼案件凸现的困难、成因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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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肖湘祁  发布时间:2014-04-28 17:09:58 打印 字号: | |

一、案件回眸

案件一,86岁的女原告刘某与92岁的男被告蒋某系再婚。再婚前,双方各有子女。原告无工作、无固定收入,被告系某机关退休公务员,月退休金3000余元。86岁的原告卧病在床,缺钱医治,其亲生子女向被告提出扶助,遭被告亲生子女强烈反对。于是原告以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为由,将92岁的高龄丈夫告上法庭。

案件二,88岁的原告彭某家失火,焚毁部分财产,在向当地财产保险公司索赔无果后,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要求理赔被焚烧的财产损失。

案件三,79岁的原告陈某认为自己投保的人寿保险年分红利润不足,将保险公司诉至法庭,就不足部分主张权利。

案件四、同为82岁的老俩口的儿媳闹离婚,经人民法院第二次判决不准许离婚后,小俩口仍未和好,第三次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判决小俩口离婚。老俩口以为儿子与媳妇离婚的“罪魁祸首”系媳妇的父母亲挑唆,于是老俩口拄棍搀扶,索性举家住到媳妇娘家,以讨说法,媳妇父母见状,为避免事态扩大,即离家外出。时间一长,流离失所总不是办法,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排除妨碍,责令“亲家”回归老家。

二、对高龄当事人案件的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存在以下困难

1、诉讼文书送达难。表现在对原告的开庭传票难以及时送达。案件二的原告彭某向法院起诉以后即外出,经多方打听,得知原告可能去其女儿家了。其女儿远嫁外县,多次查询公安户籍资料,才在一个月后找到原告。案件四的原告原本无家可归,要在短期内找到原告送达开庭传票,其难度可想而知。

2、庭审难。高龄当事人的身体状况难以适应庭审。要么视力障碍,要么听力欠佳,要么听不懂法言法语,或不遵守法庭秩序。发言、提问、质证随心所欲。

3、判后答疑难。对案件二的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根本不具备保险合同关系。原告要求财产保险公司赔偿没有事实依据。原告败诉后数次缠访。经审判人员多次对判决文书解释,老年人一直接受不了。

4、对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处罚难。开庭审理案件三后,审判人员查明,就不足部分的利润,人寿保险公司早在诉讼前就向原告足额支付了。原告也在保险公司书面承诺,其权益得到了足够保护。估计判决结果对自己不利,闭庭后,原告以再次核实被告提供的证据为由,将被告提供的证据撕毁。对原告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民事诉讼法有明确规定,训诫、罚款和拘留。训诫,不足以起到制裁毁损对方证据的这种严重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作用;罚款,老年人没有支付能力;拘留,依照相关法律规定,70周岁以上的人不执行拘留。

5、执行难。对于案件一,判决生效后,若将92岁高龄的被告的部分工资收入扣划给原告治病,明显不利于被告的健康长寿,不执行又影响原告的老有所养。

三、存在以上困惑的原因

笔者认为,首先,高龄当事人的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又因年老,认识事物的能力有限,解决问题的方法欠妥;绝大多数没有或不携带通讯工具。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长时期不主动与受案法院联系。其次,身体状况不能适用庭审需要,又不委托他人诉讼。第三,有法律援助义务的法律服务工作者一旦遇到高龄当事人也往往“自行回避”。法官与老年人在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包括在思想沟通上,很难保证不产生障碍。第四,老年人妨碍民事诉讼,制裁起来操作不易。难以起到惩诫、教育的作用。

四、建议

1、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城市以居民委员会为单位、农村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建立。及时发现纠纷,解决矛盾争端是其主要任务之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其辖区内的这些高龄当事人的纠纷应及时发现,主动介入调解,尽可能通过非诉讼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2、人民法院的立案窗口对此类案件,可以采取灵活方式处理。既保障每一个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依法行使,又能合理化解此类矛盾纠纷。如在立案前可将此类案件交付到相关基层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立案庭自己也可组织双方当事人,邀请当事人的子女和其他成年晚辈到场,多方联动,组织庭前调解。

3、大力倡导尊老传统。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赡养,除了子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外,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尊敬、关心、照顾、帮助也是赡养的内容之一。因此,年老体弱的长辈一旦有纠纷,作为子女应积极出面,为老人提供一些力所能及的帮助,即便诉讼也可作为父母亲的代理人代为诉讼。

4、对确因无能力诉讼、难以沟通的老年人,可以探索实施法定代理人的制度。

5、司法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应优先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让年老体弱者在夕阳时刻依然感受到正午时刻的太阳温暖。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