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祁东县法院民二庭调解一起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原告刘某与被告江某、周某签订了一份房地产转让协议,双方发生纠纷后,原告起诉法院请求确认该协议有效,第三人周大某认为本案与其有利害关系,遂申请参加了诉讼。本案在法院主持下,三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原、被告解除了该协议,由二被告给付原告各款项270000元,原告将集体使用证退还第三人。
2010年,原告多次要求二被告办理相关手续并支付余款,遭到二被告拒绝。原告遂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有效。
二被告认为,因协议中涉及的两壕老屋平房属被告周某父亲即第三人周大某所有,二被告转让该房屋未经周大某同意以及协议中的地产均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该协议应为无效合同。
第三人认为协议中涉及自有的房屋,遂申请参加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由原告退还其集体土地使用证。
开庭审理前,因本案为当地较为敏感的案件,各方当事人均到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过,一直未有各方均能接受的方案。民二庭法官数次找各方当事人了解情况,不厌其烦地做各方工作,对症下药,运用法律知识逐个突破,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释之以法,使各方当事人明白本案中各自的利害关系。最终,各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意见。本案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