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是落实司法拍卖改革的重要举措,通过诉讼资产网随机选择评估、拍卖机构(以下简称网选)具有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快捷等传统选择方式无法比拟的优点。2013年,全国已经有399个中级法院、3074个基层法院开始网选。网选工作开始已来,社会反响较好。2013年,衡阳中院执行案件中介机构的确定全部通过网选,全年共发布网选公示218条,其中选择拍卖机构的88条、选择评估机构的130条,占诉讼资产网发布公示总数的1.11%。实际摇号202次,94.39%的公示完成了中介机构选择。共有55个中介机构被选中,占注册中介机构总数的79.71%。根据诉讼资产网的统计数据,结合衡阳中院网选工作的具体情况,对网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旨在发现网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以便进一步完善网选工作:
中介机构的工作主动性降低。中介机构的名册由省院确定,名册的中介机构享有承办全省法院中介业务的机会。网选工作涉及当事人切身利益,必须严格依照程序办理。一次网选要经过网上公示、通知当事人及相关部门派员参与、网上摇号、结果公示与告知等程序。同时,接受委托后,中介机构需派员到执行法官处了解案情,到执行标的所在地进行调查、勘察。更换中介机构需要经过多个程序,无疑会降低执行效率、提高执行成本、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因此,法院一般不会轻易更换。很多中介机构利用网选工作完全随机的特点,除网络报名外,对其他工作不主动、不积极、不热心,特别是小标的拍卖案件,拍卖机构工作懈怠,不仔细查勘标的,不加强宣传与招商,工作完全依赖第三方平台,坐享网拍成果,导致拍卖成交率降低。部分案件,由于标的较小,仅1、2家中介机构参与,甚至没有中介机构报名,也影响到了网选的进行。
中介机构与法院沟通难度加大。从2012年开始,省院负责制定全省法院中介机构名册,各中级法院不便再对名册中的机构进行考核。全省14个州市,共有中介机构数百个,各中院司法技术部门对本市的中介机构大致熟悉,对本市之外的中介机构则交往不多,甚至从来没有接触过。按省院规定,名册中的中介机构可以在全省法院任意报名。很多案件都是网选结果公布后,通过网络查找中介机构的联系方式同,才与中介机构发生联系。执行部门对中介机构的情况更加不熟悉。法院与中介机构相互陌生,影响彼此之间的沟通与协调,不便于案件的处理。
增加当事人的累诉及执行成本。基层法院办理的案件数量多,当事人多在农村,执行标的价值一般不大,多为肇事车辆或者住房,案件归口中院管理后,案件起码需要在基层法院与中院之间移送两到四次以上,同时要增加通知与告知程序两次以上。如此,执行效率明显降低。同时,当事人需要到中院来参与选择机构,需要多次往返,耗时费力,增加了执行成本。很多当事人与律师提出,既然网选工作完全公开、公平、公正,能够杜绝人为因素的干扰,为什么一定要由中院操作,由基层法院办理更能体现诉讼经济与效率。
忽视市场差异的存在。网选工作能够实现形式的公开、公平、公正,但缺乏针对性与准确性。不动产的价值与各地的历史状况、商业传统、交易习惯有密切联系,外地中介机构对此可能无法准确把握,造成评估的结论往往与市场不符。网络拍卖一样缺点明显,即老年与文化层次较低的群体、县乡镇的居民因对网络不熟悉,觉得网络拍卖太复杂,不愿意参与网络拍卖。特别是偏远乡镇的土地与房产,潜在的买受人只能是当地的居民,但很多人没有上网的习惯,也不订阅报纸,有效的宣传方式还是靠拉横幅、贴标语、发传单和彩车游街,甚至是对特定买家口口相传的信任。放弃有效的传统,机械地墨守法律,使得乡镇的土地与房产无法成交。
不利于中介机构的均衡发展。目前,衡阳市有三十多家拍卖机构,其中AA级机构2家,A级机构4家,完全有能力承担衡阳市两级法院的司法拍卖业务。2012年,衡阳没有拍卖机构列入省院名册,2013年有5家A以上机构列入省院名册,2014年6家A级以上机构全部进行省院名册。从2012年以来,我市的拍卖机构以及相关单位多次向我院请求,给衡阳的拍卖机构更多的竞争机会,为非A级的拍卖机构提供成长的平台。评估机构的情况与此相似,达到省院要求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为3家,土地评估机构为2家,县一级没有一家评估机构达到省院要求。资质高的机构由于业务较多,不愿意接受小标的案件,不愿意降低收费标准。而资质低的机构又缺乏参与的机会,不利于网选的开始。
上述问题无疑影响到网选工作的社会效果,甚至将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经与其他中院交流,到基层法院调研,与中介机构座谈,提出如下改进意见。
一、中介机构名册由各中院制定,报省院审查、备案。各中院对本地的中介机构相对熟悉,本地中介机构对本地市场比较了解,由本地中介机构完成本地的中介业务,沟通与协调更方便,费用也更低。各中院根据本地中介机构的数量与资质制定名册,报省院审查、备案,既考虑了各地的实际情况,又可以让省院对全省中介机构的情况进行宏观把握。省院在各中院报送审查的名册中择优制定省院名册,各中院在网选时,如遇到本市无相应中介机构,或本市相应中介机构数量过少时,或因回避的原因需要先把外地中介机构时,可以使用省院的名册。
二、加强对基层法院对外委托工作的指导,让有条件的基层法院独立开展对外委托工作,这样既可发挥基层法院工作的积极性,把基层的矛盾尽量化解在基层,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又可以减轻中院工作的压力,让中院技术管理处有时间加强对全市法院对外委托的指导。具备有专门的机构、有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有开展工作的办公场地及设备的基层法院,可以向中院或者省院申请独立开始对外委托工作,由省院或中院对申请的基层法院进行教育培训考核,考核达标后可以同意其独立开展对外委托工作。
三、规范对公示项目的报告及审核程序。网选工作包括案件信息网上公示、报名、审核和摇号等多个阶段,但每个阶段工作具体如何开展没有规定,各法院的做法也不相同。建议制定省一级的操作细则,明确案件信息公示的内容及范围、网上报名的条件、报名审查的依据、报名错误如何处理等等。对那些标的较小、收费不高,甚至中介费用高于开支的案件,如果没有中介机构报名。法院可以强制在标的较大的案件中报名的中介机构参与。对工作不积极主动的中介机构,可以不准予其报名或对其报名不予审核。在坚决网选工作的同时,对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如烂尾楼工程涉及社会矛盾过多,需要中介机构与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进行沟通协调,在审核中介机构的报名时,可以有所取舍。
四、促进本地中介机构的良性发展,为网选争取更多的选择空间。目前衡阳市A级以上的拍卖机构6家、二级以上的房地产评估机构3家、B级以上的土地评估机构2家,可选机构数量太小,一旦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可供选择的对象剩余无几,公开选择为可能沦为变相指定。为此,只能同意外地中介机构报名参与本地业务,如此产生了沟通协调等问题。因此,需要扶持本地中介机构的健康发展,让更多的中介机构参与法院的对外业务,形成本地中介机构的良性竞争。如拍卖业务,可以发挥A级以上拍卖机构的专业优势,帮助、带领、扶持非A级拍卖机构的发展。在一些标的巨大的案件中,由A级拍卖机构带领非A级拍卖机构进行联合拍卖,为非A级拍卖机构积累经验、建立业绩。中院也将指导非A级拍卖机构报名参与A级资质的评定,争取到2015年衡阳市有12个以上拍卖机构可以承担法院的拍卖业务。目前,各县区没有一家评估机构进入省院名册,建议省院明确发挥各地价格认证中心机构健全、熟悉当好市场的优势,帮助法院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