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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东县法院反映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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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倩利  发布时间:2014-05-13 09:47:28 打印 字号: | |

2013年,祁东县法院受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5件,2014年至今,祁东县法院受理婚约财产纠纷7件,案件数量上升态势明显。该院经调研,发现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存在以下难点。

1、诉讼主体认定不统一。实际生活中,彩礼款的给付、接受,不仅仅是婚约中的男、女双方当事人从事的行为,更多的是在双方父母或亲属通过婚姻介绍人给付另一方父母或亲属。一旦解除婚约发生纠纷后,诉至人民法院时,诉讼主体有的列男女双方当事人;有的列婚约关系的男女双方父母;有的列男女双方及其父母;有的亦将接受红包的介绍人或亲属列为被告。

2、婚约财产的范围界定不统一。一般来讲,婚前彩礼给付主要是男方送给女方,包括男方个人、男方父母送给女方个人或女方父母。有直接送给的,也有通过媒人转交。形式主要有:现金(红包)、三金、其他实物等。恋爱中财产给付有其特殊性,可能存在讨好一方的赠与行为,也可能存在为了结婚目的而存在的赠与行为。男方给付女方的财物不一定都是彩礼,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缺乏统一标准。

3、彩礼的返还标准及数额认定不统一。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返还。但应当返还是全额返还亦或是酌情返还?司法实践中,一般从双方的过错程度、同居生活的时间长短、当地的习俗、彩礼的数额等情节酌情予以考虑,但法律没有具体的规定,易导致司法裁判尺度不统一,有损法律的权威性。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