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离婚后达成财产分割协议,一方认为无效拒不履行而引起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12年1月登记结婚。2012年8月,原、被告双方在民政局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内容为:“因双方性格不合,自愿和平协议离婚,婚期内未生育子女,无子女抚养问题,无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后的当天下午,原、被告又签订了离婚补充协议,内容为:“原、被告为快捷办理离婚手续,对共同财产及经济补偿未涉及分割处理,现双方就此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婚前与婚后为家庭添置的共同财产(除乙方所需的生活用品、物品),归甲方所有,乙自愿放弃。二、甲方所持有的住房公积金,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夫妻共同财产,归甲方所有,乙方自愿放弃。三、双方离婚的主要原因是甲方存在过错,由此,甲方自愿补偿乙方42,000元,此款从2012年9月起至2014年12月止,在每月的第五天前支付1500元。甲方:被告,乙方:原告。”原、被告均在该离婚补充协议上签名并捺印。尔后,被告反悔认为协议无效,一直未予履行。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原、被告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并签订离婚协议当天,又签订补充协议,系对离婚协议的补充和变更。该补充协议是原、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意思表示真实,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现被告未按约支付补偿款,系违约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离婚补充协议支付补偿款42,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