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雁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原被告双方均系聋哑人士,通过与衡阳市特殊教育学校联系,由该校委派一名老师进行交流,促使案件得以调解处理。
原告万某系贵州省人,2005年在外打工期间与被告李某相识,2009年2月17日,双方登记结婚,万某与李某生育有一子。婚后万某与李某生活在衡阳,2010年,因李某打骂万某至使万某离开衡阳,回到老家贵州与其母生活至今,期间双方未有联系,至今己有四年多。现万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
法院在了解万某与李某均系聋哑人士,为充分保障原被告的诉讼权利,了解万某与李某的真实想法,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院与衡阳市特殊教育学校进行联系,希望该校能够委派一名手语翻译,协助法院处理该案。衡阳市特殊教育学校收到法院的公函后,积极予以协助,委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