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耒阳市某装饰公司支付原告龙某大理石加工及安装款163682.32元。
2013年8月12日,原告龙某与被告耒阳市某装饰公司签订了《大理石加工安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揽被告承建的攸县“麦酷”KTV大理石加工及安装和衡山嘉年华KTV大理石加工及安装,付款方式为:被告方在合同签订后每个工程预付款8万元,货到工地后付总工程量款的60%,施工十天后付总工程量款的80%,工程完工后付清全部款项。并就上述工程的大理石材料价格、辅助材料价格、安装价格等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订立后,被告按照合同约定预付了原告两个工程的大理石款16万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陆续将各种规格的大理石材料分别送至上述两个工地,并经被告方的工作人员贺某、伍某等验收后进行施工安装。至2013年9月13日,原告将最后一批大理石材料及辅助材料送至被告承建的上述两个工地,经核算,原告承揽的加工大理石款共计为343682.32元(包括安装费)。被告已支付180000元(包括预付款160000元)尚欠163682.32元。此款,原告经多次催讨,被告均以各种借口拒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于2013年8月12日所签订的《大理石加工安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本案中,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大理石加工及安装的义务;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给付原告报酬的义务,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为此,双方酿成纠纷,被告应负全部责任。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大理石加工及安装款163682.32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