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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的”撞人逃逸 赔17万再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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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晓亚  发布时间:2014-05-26 16:20:02 打印 字号: | |

从事摩托车出租的蒋某搭乘两名乘客挂到一名路人后逃逸。近日,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311151105分,被告人蒋某驾驶车牌号为湘D8****的二轮摩托车搭载两名乘客沿耒阳市金华北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耒阳市黄金假日宾馆斜对面路口时,将由东向西横过马路的蒋甲挂倒后,驾车逃逸。蒋甲被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耒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蒋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蒋甲不负责任。经耒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尸体检验:被害人蒋甲符合头部遭受外界暴力作用,造成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蒋某已一次性赔偿了被害人蒋甲亲属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7万元,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蒋某的行为已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在驾驶机动车辆营运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并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蒋某在公安机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过程中能自愿认罪,有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蒋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综上,根据被告人蒋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参考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对被告人蒋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耒阳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