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摩托车出租的蒋某搭乘两名乘客挂到一名路人后逃逸。近日,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案发后,被告人蒋某已一次性赔偿了被害人蒋甲亲属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7万元,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蒋某的行为已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在驾驶机动车辆营运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并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蒋某在公安机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过程中能自愿认罪,有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蒋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综上,根据被告人蒋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参考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对被告人蒋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