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人投资8万余元,在一地下室开设酒吧,邓某供述获利达20余万元。近日,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邓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11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邓某与李某投资8万余元在耒阳市沿江路张飞广场北边的地下室开设酒吧(其中李某投资6000元),李某担任酒吧的经理,负责管理酒吧的事情,邓某为酒吧的总老板。该酒吧营业目的是通过容留他人吸毒(K粉)来谋取暴利。该酒吧共两个包厢供给客人吸食毒品(K粉),其中中包厢一晚800元,大包厢一晚1600元。在包厢中,该酒吧专为客人提供吸食毒品的吸管和盘子等工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与李某以盈利为目的,经营酒吧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和吸毒工具,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邓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邓某在公安机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过程中能自愿认罪,有从轻处罚情节。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