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具有普通有效或约束力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普遍一致性;以权力义务为内容,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具有社会秩序,以确认保障人的行为能力为己任、使主客体间能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自由和正义的价值,因而法具有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中国法制史是一部漫长而丰富、充满儒学而有残酷的法制史: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秦汉的“德主刑辅,礼刑并用”,战国李悝制定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隋唐的“唐罪十条”到“十恶”、工部书判大理寺卿窦仪的修订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宋刑统》,明代“九聊会审”,清代查馆编订的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中华民国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等等,经历了近二千年的变迁。
外国法的移植和借鉴: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十二表法》,查士丁尼皇帝编纂的《国法大全》等罗马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如《人权与公民权宣言(Declaration of the Righis of man and of the CitiZen)》等对中国法律的制定者、司法者、或守法者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中国革命的胜利,法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需要和提高,它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显得日益突出。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的不断加强。法治理念尤然而生。这给中国社会主义司法者带来一定的困惑。
困惑一,法即然具有普遍效力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一致性,但有时涉及敏感性问题,有法无求。
困惑二,法治,就是法律之治,即通过法律治理国家。但涉及到一些具体的政治领域有法无治。
当然,司法者困惑往往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困惑不少,远不止以上两点。从如何解决自己的困惑,即把这种疑释放开来,做好自己的工作?
首先,要准确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即“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党的事业至上是党的性质决定的,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利益的根本保证,必须坚定不移地予以坚持。坚持党的事业至上,必须切实增强党的观念,始终做到党在心中,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各项工作中得到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必须旗帜鲜明地同干扰、破坏党的事业、同干扰、破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行为作斗争。
第二,不断加强学习,提高和完善司法者的自身素质和水平。随着法制的不断完善,守法者的不断变化,司法者就应当且必须不断加强自身学习,提高素质,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不断提高司法效率,努力树立司法权威。
第三,正确处理法与政治的关系。法与政治都属于上层建筑,都受制于和反作用于一定的经济关系。但二者仍具有不同,一是政活通过把利益关系集中,上升为政治关系,来反映经济关系,法以规则、程序和技术形式对经济关系作制度化表现;二是政治突出体现社会生活的组织性,法突出体现社会生活的规则性和秩序性;三是政治的控制和调整功能通过政治行为和过程实现,法通过对主体权利义务的确认和保障实现对社会的控制和调整。
第四,正确认识法律的作用。法毕竟不是上帝。法律不是万能的,一个社会的不同地区、不同阶层的人对不同法律的认识程度及使用能力差参不齐,必定会使不同的法律在不同地区、不同阶层中有着不同的实现效果。所以,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其意义绝不仅仅在于号召民众守法,更重要的是社会主义司法困惑释疑的法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