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蒋某系某公司老板,被告人何某系该公司业务员。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李某(另案处理)因需要购买家电下乡补助发票,便找到被告人何某,请求其帮忙购买发票。被告人何某随即向公司老板蒋某汇报,并得到被告人蒋某的同意。后被告人蒋某、何某分两次向李某出售耒阳市某两超市收集的销售发票169份,票面金额共计585 000余元。被告人蒋某、何某按票面金额3%计算,共获利17 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蒋某违反发票管理规定,非法出售各种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两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某、蒋某分工合作,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蒋某犯罪以后自动到耒阳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何某到案后自愿认罪,系坦白;涉案赃款已全部退缴。据此,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被告人何某、蒋某罚金各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