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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受害诉雇主不应诉 法院缺席判决雇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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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祥社  发布时间:2014-06-04 15:23:07 打印 字号: | |

原告何某问:“被告谢某不到庭,法院能判被告赔我钱吗?”法官肯定地回答,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近日,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缺席审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并当庭宣判:被告谢某赔偿原告何某损失154402.42元。

20112月,原告何某经他人介绍,在被告谢某的罗渡荣华选厂(未经工商登记注册)从事球磨工作。201192110时许,原告在上班的工作场所摔倒受伤。事发后,被告及时驾车将原告送至耒阳市人民医院治疗,在该院共住院4天后,转至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期间进行了四次手术,于2012121出院,在该院共住院118天。原告在耒阳市人民医院治疗期间的医药费已由被告支付;原告在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期间,被告已支付136000元医药费。201299,原告的伤势经湖南正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已构成八级伤残,原告支付了700元鉴定费。此后,原告就赔偿事宜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被告谢某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不仅有义务为劳务者提供必要、安全的工作场所和作业工具、设施,更有义务对劳务者进行充分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对劳务者的安全保护责任。从本案原告何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的情况来看,被告在管理上存在瑕疵,对劳动者未尽到安全保护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劳务者在工作过程中同样负有安全注意义务,原告在工作过程未能注意自身安全,导致其在工作场所摔倒受伤,其自身也有过错。基于上述理由,法院根据原、被告的过错大小,酌情确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90%的责任。经核算,原告的具体损失如下:1、医疗费154790.25元(包括被告已支付的136000元);2、护理费7022元,原告未提供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参照上年度湖南省城镇私营单位居民服务行业年平均工资20722元的标准,住院122天,计7022元;3、误工费17032元,原告未提供收入证明,参照上年度的湖南省城镇私营单位年平均工资16662元的标准,从受伤之日起,计算至定残前一天止为368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3600元,原告共住院122天,原告请求3600元未超出法律规定的数额,予以认定;5、交通费500元,原告未提供交通费票据,但其受伤治疗,交通费必然发生,酌定为500元;6、鉴定费700元,依据鉴定费收据确定;7、残疾赔偿金127914元(21319/年×20年×30%)。以上损失共计为311558.25元,由被告赔偿90%,计280402.42元,原告自行承担10%,计31155.83元。由于原告的伤残,给其带来了精神痛苦,其请求被告给付精神抚慰金,法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请求的数额过高,综合考虑受害人受到侵权的程度、各方过错大小等因素,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由被告赔偿10000元为宜。综上,被告共计应赔偿原告损失为290402.42元,扣减被告已支付的136000元,还应赔偿原告154402.42元。对于原告请求的后续治疗费,因尚未实际发生,且不确定,原告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耒阳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