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朋友家喝酒,醉醺醺地开摩托车回家,结果撞到路上行人。近日,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3年10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经湖南中成司法鉴定所检验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223.93mg/100m1)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由大市乡往导子乡方向行驶, 在行至大市乡敖山村16组路段时, 将行人刘甲撞倒在地, 造成摩托车受损, 刘甲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耒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湖南省龙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甲的伤势属轻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无证、且在醉酒的情况下驾驶无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能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