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对方是曾骗走自己16000元的人,遂纠集亲友殴打“骗子”。近日,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曾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08年12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曾某在耒阳市公平圩镇发现赖某,便认为赖某是在2008年5月12日骗他16000元现金的人。被告人曾某遂打电话叫来其女婿曾甲,两人将赖某抓住并带到公平圩镇石湾村9组进行殴打、审问。同村人曾乙、曾丙、曾丁、曾戊等人亦对赖某进行殴打。后被告人曾某与曾甲两人将被害人赖某捆绑起来,曾甲、曾乙两人将赖某扔到水塘里。不久,耒阳市公安局公平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将赖某带到医院治疗。经南华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赖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
另查明,2014年2月24日,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曾某的亲属与被害人赖某就民事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赖某的经济损失16000元并已履行,被害人赖某对被告人曾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并请求对被告人曾某从轻处罚或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无视国家法律,与他人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被害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曾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曾某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从轻和酌情从轻处罚情节。综上,根据被告人曾某的悔罪表现,参考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对被告人曾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