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将诉讼文书送达给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一种诉讼活动,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关系到当事人权利的实现以及审判效率的高低。随着当事人维权意识的增强,相应法律文书的送达任务急剧增加,一方面部分当事人排斥诉讼,拒绝签收法院直接送达的诉讼文书;一方面因审判人员的缺少,法院难以做到每个案件都直接送达,导致了法院文书送达难。为了保证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法院推出了“法院专递”的方式进行邮寄送达,解决了过去法院文书送达的随意性,也减少了直接送达的任务。但是依旧存在以下问题:
邮寄送达的经常性和随意性,增加了司法成本,降低了诉讼效率。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但实务中,邮寄送达已不仅仅局限于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确有困难的情形,如有时当事人基本信息不准确联系不上当事人,或者电话通知当事人前来应诉,其无理由拒绝,法院便将邮寄送达作为首选。这使得邮寄送达的使用频繁,成本增加,同时也会降低诉讼效率。邮寄送达诉讼文书在开庭前没有与当事人面对面交流,不能抓住案件争执本质,难以促成庭前调解;在缺少面对面接触下,当事人对邮寄送达排斥情绪强烈,尤其是农村地区的当事人会对诉讼置之不理,难以做到案结事了。
邮寄送达退件率高、退件不规范。在本院送达文书中,粗略统计退件率会达到百分之二十五左右,退件的理由各种各样,如原址查无此人,迁移新址不明,原写地址不详,收件人长期不在等等。退件理由不规范,导致法官在收到退件后不知道是作为下落不明或住址不明确的公告送达还是如期开庭,最终影响了诉讼程序的进行。另外,笔者发现邮寄送达还存在外地退件不及时的情况,即邮件到达目的地后,在互联网上会显示已经有村委(街道)投递员签收,但是签收十多天后依旧未送达本人,亦未退件。法官在面对这种情况往往不知道如何操作:若开庭后信件被退回,则要重新选择诉讼文书送达方式;若不开庭,则影响诉讼效率。
邮寄送达有效性低,影响案件流程。邮寄送达中,即使是完成投递的邮件也存在着很多问题,如:邮寄回执单上没具体送达地址,只是注明到县级;回执单未注明代收人与收件人关系;回执单未注明代收人的身份证号码;回执单的反馈时间慢;回执单电子信息保存期限短,回执单的互联网信息与实际签收情况不一致等。这些情况一方面致使承办法官无法及时了解诉讼文书送达完成情况,难以确定送达是否合法有效;另一方面法院在没有收到退件信息时,即视为诉讼文书已有效送达,但当事人却未收到诉讼文书。
以上三个问题一直影响着诉讼文书邮寄送达的效率,从而影响了诉讼程序的进行,难以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