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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口问路诈骗钱财 犯罪团伙最终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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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小军  发布时间:2014-06-13 16:35:39 打印 字号: | |
  近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多次利用秘鲁币冒充美元进行诈骗犯罪的团伙案件作出终审裁判,四名罪犯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

  2013年8月17日,刘某甲、邹某某乘坐面包车外出伺机作案。他们在祁东县石亭子镇高桥村路段遇见行人石某某,就停车问石某某去包圣殿小学怎么走,并许以50元钱带路费让其上车带路。当车行驶至砖塘镇包圣殿附近时,邹某某停车与事先在路上等候的刘某乙搭讪,以找包圣殿小学校长为由,向刘某乙问路。刘某乙自称是包圣殿小学的老师,称校长不在家,有什么事可以找自己帮忙。刘某甲声称自己在外面出了车祸急需钱用,但是身上只有美金。刘某乙声称自己有一个在银行工作的老表在家休假,能够找他兑换外币。于是,被告人刘某乙上车带路去找他老表。在车上刘某甲称“1美元”可以兑换7元人民币,因急用钱愿以1:5的比例兑换。当车开到一民房边时,他们与事先在路边等候的周某某接上头。周某某称自己是银行的,可以1:7的比例兑换“美金”(秘鲁币)。刘某甲将“10美元”给石某某,要其同周某某兑换。周某某马上拿出70元人民币给石某某。然后,刘某乙提出与石某某一起拿人民币从刘某甲手中以5:1的比例兑换“美金”,然后再以1:7的比例用“美金”到周某某处兑换人民币,可从中赚取差价2万元平分。石某某信以为真,便坐邹某某的车从家里拿出银行存折去取了现金人民币11700元。石某某出资11700元人民币现金和一台手机抵押,刘某乙出资22000元(内含冥币)从刘某甲手中兑换7000元“美元”(秘鲁币),再由邹某某开车带石某某到包圣殿找周某某兑换人民币。途中,邹某某找机会将石某某放在路边后逃离。刘某甲将石某某的手机扔掉,赃款分给邹某某800元,余款被其他同伙均分。2013年8月26日,该犯罪团伙故伎重施,骗取了受害人彭某某现金6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甲、周某某、刘某乙、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用秘鲁币充当美元以低价向他人兑换人民币,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案发后,四人积极退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最终以犯诈骗罪,判处刘某甲有期徒刑1年1个月;判处刘某乙、周某某有期徒刑1年;三人均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邹某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来源: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