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被告人谭某盗窃一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谭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被告人谭某系某酒店工作人员。2013年12月2日上午,被告人谭某经过酒店地下仓库时看见很多工人在卸装货物,就萌发了盗窃的念头。当晚9时许,被告人谭某在酒店地下室仓库内盗得6块投影幕布、一个100寸的投影机、一个投影吊装架、一台12寸的点歌系统触摸屏、一只舞台彩灯。第一次盗窃得手后,被告人谭某愈发肆无忌惮。同月1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谭某又来到酒店二楼一间KTV包厢内盗得一台25寸音响。被告人谭某将盗来的上述物品全部存放在自己的出租房内。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22400元。案发后,全部赃物已被追缴并返还给被害人付某。
祁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在案发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物,现赃物已退还被害人,未造成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