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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假不成心不服 致人轻伤获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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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粱晓亚  发布时间:2014-06-13 16:39:19 打印 字号: | |
    为老弟过生日帮忙,向单位主管领导请假未果发生口角,后将2领导殴打致轻伤。近日,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3年8月3日下午,被告人黄某因请假一事与其所在的耒阳市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车间主任王某及主管生产的副经理张某在电话里发生口角。被告人黄某遂赶往公司准备找王某、张某理论。在公司门口,被告人黄某碰到张某,并用脚踢了张某。接着被告人黄某又和闻讯赶来的弟弟黄甲、黄乙及姑父徐某等人赶到公司车间找王某理论,被告人黄某和王某相互扯打在一起。王某随手捡起一根钢管挥舞了几下,致黄乙头部受伤。被告人黄某见状便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朝王某的头部及身体多次击打。张某、王某的伤势经衡阳华夏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王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已赔偿被害人张某、王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934元,并取得被害人王某、张某的谅解,2被害人请求对被告人黄某从轻处罚或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为泄私愤,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两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黄某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又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综上,根据被告人黄某的悔罪表现,参考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对被告人黄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耒阳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