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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护国家审判机关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是法院亟待加强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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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顺求  发布时间:2014-06-13 16:41:29 打印 字号: | |
    

  2010年7月30日第85期(总第2389期)的《中国剪报》第8版所转载文章《湖北一法官被免职》,原文“冯缤认为,法院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遂亲自代理妻子的案件,将孝感中院告上法院。”“因案子迟迟不能立案,无奈之下,冯缤身穿法官服,胸前别着法院的徽章,来到湖北省高院门口上访,但没有人正式接待他。绝望的冯缤开始堵门,见车出来就用头往上撞,最后才等到了案件开庭的传票。”

  现行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现行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法发[2005]19号《法官行为规范》第八条“基本要求(一)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二)便利人民群众诉讼”和第九条“当事人来法院起诉(一)符合起诉条件,在法定时间内及时立案;(二)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当事人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现行宪法明确规定法院是国家的机关,而现行宪法又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努力为人民服务。冯缤在免职前是湖北省孝感市中院一名后勤工作人员。夫代理妻子的民诉案件是法律规定允许的,也就是说冯缤的代理行为时合法代理。又根据法发[2005]19号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便利人民群众诉讼和在法定时间内及时立案。人民中一员的冯缤采取“见车出来就用头往上撞”的危险行为才等到案件开庭的传票。人民不禁要问:“这样的法院是在努力为人民服务吗?”

  近些年,有些地方发生当事人枪击法院干警、用硫酸泼法院干警等恶性案件。这些恶性案件引起最高院等各级法院的高度重视,多次下文或发通知要求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制定安全保卫措施;法院干警因经济问题违法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屡见不鲜,各级法院也是高度重视,多次下文或发通知要求加强廉洁建设,制定长效防腐机制。安全保卫措施和长效防腐机制可以起到预防作用。但我认为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为人的第一需要是生活。生活包含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而物质生活有时第一基本需求。如何保障人的物质生活?最基本的方法及时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人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不仅会激化现存的矛盾,而且会产生新的矛盾,如冯缤“见车出来就用头往上撞”行为就是其中之一。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不仅可以有效化解现有的矛盾,而且可以从源头上防止矛盾的发生。是抓事了事物的主要矛盾和主要没的主要方面。审判机关工作人员是人民中的一员或多员。同样,保障审判机关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不仅可以化解内部矛盾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维护国家审判机关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不仅是宪法所规定的,而且有利于加强审判机关自身建设。可以从源头上防止办人情案、经济案发生;可以从源头上预防矛盾的激化;可以从源头上预防新的矛盾发生;可以提高工作效益和司法效益。因此,维护审判机关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是法院亟待加强的工作。
来源:南岳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