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服过刑的李某,谋取了郊区一会所经理职位,因容留两拨客人在会所吸食毒品再次入监。近日,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1.2013年5月5日17时许,曾某因庆生,让其朋友联系新诚会所(系嗨吧)预定一个嗨包并购买k粉,会所老板资某则通知会所经理被告人李某预定好包厢。23时许,曾某与朋友贺某等十多人如约来到位于三顺办事处南岭村9组的新诚会所小包厢,曾某将3000元包厢费付给被告人李某。5月6日凌晨1时许,谢某携带两包K粉与两包奶茶来到新诚会所以3500元的价格卖给了曾某后,曾某、贺某、谢某等人均在包厢中吸食了K粉。
2.2013年5月5日18时许,刘某与兰某、刘甲等人一起吃饭时,刘某提议当晚由其出钱到南岭村9组“嗨吧”(新诚会所)玩一下(即吸食K粉),并要李某帮他联系预定包厢,刘甲联系购买毒品K粉。李某当即打电话给新诚会所老板资某,资某便通知被告人李某,预定了新诚会所的大包厢。刘甲则联系以3800元的价格又购买了两包K粉和三包“开心粉”。23时许,刘甲、刘某、兰某等人也来到了新诚会所大包厢,刘甲把刚买来的二包K粉和三包“奶茶”放在包厢吧台上面,包厢服务员徐某则将吸毒用的盘子、吸管、卡片准备好放在包厢吧台上。李某、陈某等20多人陆续赶来,在包厢内一起吸食了毒品K粉和“开心水”。期间,徐某先后几次进入了包厢内给客人提供了空盘子。后新诚会所经理被告人李某向刘某取包厢费3800元。
5月6日凌晨2时许,耒阳市公安局三顺派出所民警接群众举报,在三顺办事处南岭村9组新诚会所大包厢、小包厢查获上述吸毒人员。经提取尿液检测,该46人尿液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并提供吸毒工具,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在共同犯罪中,因为资某尚未到案,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李某在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在侦查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审理时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