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衡南县人民法院判决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支付给衡南县建筑机械施工公司工程款77.6万元。至此,一场持续近十六年的纷争终于尘埃落定。
1997年1月份,原告衡南县建筑机械施工公司与被告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台湾路工程承包合同》,约定被告按原告每月实际完成工程造价的70%支付工程进度款。原告进场施工后,由于一些原因,在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施工任务的情况下与被告解除了工程承包合同,原告只从被告处领取工程进度款1813372元。由于工程结算资料丢失,原、被告双方一直未能对原告实际完成的工程造价进行最终结算,导致下余工程款原告无法收回。十余年来双方就结算问题争执不止,均耗费大量人力物力。2014年4月原告诉至法院。
由于该纠纷时间跨度长,双方各自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说服对方,但欠款事实又确实存在,只是欠款具体金额难以确定,办案法官经过对案件事实的认真审查,充分运用证据的概然性和民事审判的公平原则,认为虽然双方均不能提供工程结算的详细资料,但双方在合同中对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数额的比例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在双方均不能提供完善的工程结算依据的情况下,已不可能运用其他手段达到结算的目的,故过去每阶段已结算的工程造价之和可视为原告已完成的工程总造价,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比例计算出来的工程进度款总金额,可作为计算下欠原告工程款的依据,以这种方式进行结算,对原、被告双方均比较公平,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