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山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管制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12年6月份,被告人周某某打电话给被害人李某某,假称李的妻子是其以前的女朋友,因李的介入使他们的男女朋友关系破裂。周某某并以此威胁被害人李某某,要其出二万元了结此事,否则就找李某某全家的麻烦。李某某惧怕遭到周某某的打击报复,便找他人做周某某的工作,争取少出点钱摆平此事。在他人的劝说下,周某某答应以五千元解决。事后,李某某交付了3500元现金和相机等物品给周某某。案发后,周某某退还了李某某交付的财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退还了财物,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