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亲戚偷来的电缆线是赃物,碍于亲情仍同意保管。近日,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向某成管制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3年7月26日晚12时许,向某安、旷某钟、向某新(三人均已判决)在衡阳市南岳区南岳镇禹王路盗取高压电线网的电缆线,随后三人商量决定将电缆线送至向某新的胞弟被告人向某成家中。次日凌晨4时许,三人到达向某成家中,告知了事情真相。被告人向某成碍于与三人的亲戚关系,同意将电缆线放在杂屋间内,并用布盖好。
南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向某成明知电缆线系他人盗窃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进行掩饰、隐瞒,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公诉机关指控向某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成立。被告人向某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退缴赃物,未给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