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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缴社保金 员工自行离职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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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谢洁  发布时间:2014-07-10 09:35:47 打印 字号: | |
  衡阳法院网讯 当57岁的夏某会用生满老茧的双手从法官手里接过公司的6000元补偿金时,口中不停地念叨,“谢谢法官,法院才是真正为老百姓伸张正义的地方”。

  夏某会系衡阳县某工厂的一名员工,自2011年2月开始,一直在该公司务工,该公司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金。几年来,夏某会不断向公司提出抗议,公司一直不予理会。2013年12月,夏某会因要回家照顾患病的妻子,离开公司,但公司拒不给予夏某会一分钱经济补偿。万般无奈之下,夏某会于2014年3月向衡阳县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仲裁机构认为,夏某会是自行离开公司,不是公司方面解除劳动关系,不应给予经济补偿,裁定驳回了夏某会的仲裁请求。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 夏某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查明,公司没有为夏某会购买社保金的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承办法官便叫来公司法人代表,向法人代表宣讲法律,告诉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的,即使劳动者擅自离职,用人单位也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在承办法官耐心的释法述理下,法人代表终于明白了自己的错误,并作了深刻检讨,主动将补偿金6000元交至法院,并表示马上会对公司进行整顿。
来源:衡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