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相邻关系纠份一案在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因原告房屋漏水原因不明,且原告又不愿预交鉴定费,以致证据不足,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某住在原告刘某家楼上。2012年2月,原告发现自家客厅及餐厅天花板有被水侵腐现象,遂找被告协商处理,被告对自家的卫生间进行了检查翻新。但后来原告仍认为渗水问题未得到彻底解决,又要求被告再次翻新卫生间,被告予以拒绝,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修复暗装的水管,并赔偿损失10000元。
庭审中,法院向原告刘某释明,原告有义务提供证据证实渗水的原因及损失额度。对此,原告要求对房屋渗水原因及其所受损失额度进行鉴定评估,但原告逾期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预交评估鉴定费用。
耒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刘某家房屋虽有天花板受损情况,但原、被告经协商后,被告李某已对自家卫生间进行了检查翻新。之后,原告仍认为渗水问题未得到彻底解决,对此,原告有义务提供证据证实其房屋渗水的原因及受损额度。庭审中,原告虽然要求对房屋渗水原因及其所受损失额度进行鉴定评估,但其逾期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预交评估鉴定费用。鉴于原告未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故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