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31日,农历马年第一天,庾某某独自在金库值守时喝酒并吸毒,然后打开金库提取现金231万元,几乎盗空金库。次日零时,庾某某用扁担挑走盗款,将195万元存入湖南省双峰县城内的两银行网点,接着又在短短几日内刷卡、取款“挥霍”近70万元。近日,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被告人庾某某犯职务侵占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
大年初一监守自盗
庾某某系衡阳县某金融单位分支机构出纳。
2014年1月30日,他与同事周某某下班后,二人共同将柜台上的现金放入金库。金库现金共计2344628.30元。因春节放假,周某某便将自己掌管的金库钥匙交给被告人庾某某保管。
2014年1月31日,马年第一天,当晚庾某某独自在金库值班时,喝酒并吸食毒品后,将金库的监控设备电源关闭,打开金库,提取现金231万元,用4个方便袋装好,再用一根扁担挑着前往衡阳县溪江乡方向。
数日内“挥霍”近70万元
2月1日9时许,庾某某携带赃款租乘面的到达双峰县城。在县城,庾某某用王某某的身份证办了一张邮政银行卡,存入现金30万元;之后,庾某某又用王某某的身份证办了一张农业银行卡,存入现金165万元。剩余现金庾某某随身携带,便租车到邵东县城。
“拥有”百万元巨款的庾某某自此大肆“挥霍”。2014年2月4日至6日,庾某某从邮政银行卡取现60208元,刷卡消费29400元;2014年2月3日至6日,庾某某从农行卡取款和刷卡消费共计608749元。在消费过程中,他购买了数量不菲的黄金饰品。
尚有95多万赃款未追回
案发后,衡阳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并通过侦查将庾某某抓获。2014年2月7日,公安机关对庾某某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执行逮捕。
公安机关从庾某某处追缴赃款1278225.03元、黄金饰品288.56克(价值80219.68元)及手机等物,追缴赃款及赃物共计1358444.71元,尚有951555.29元未追回。
庾某某对从金库提出现金及消费的情况供认不讳,但对未追回的现金及黄金饰品,称因吸毒后糊涂不知去向。
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庾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获刑11年,责令继续退赔犯罪所得
衡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认为,案发后,被告人庾某某对侵占所在单位的款项及挥霍的犯罪事实如实供述,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对未挥霍的部分赃款配合公安机关予以追缴,适当挽回了被告人所在单位的部分损失,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此外,被告人作为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监守自盗,依法应予严惩,其临时起意不影响本罪的构罪,不能成为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被告人所在单位虽在管理上存在漏洞,被告人利用管理漏洞作案属构罪情节,亦不能成为量刑从轻的理由。
近日,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庾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责令被告人庾某某继续退赔犯罪所得共计951555.29元给所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