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最初的信誓旦旦到最后的“不能交付”,在房产行业,延期交房普遍存在,购房者有苦难言,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向延期交房说“不”,近期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因延期交房而引发的系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11年3月25日,购房户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购房户购买开发商开发的位于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某小区C栋1001室,购房户签约时支付172 662元,余下房款250 000元由购房户以办理银行按揭方式支付;开发商应当在2011年12月31日前,将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应当书面通知购房户办理交付手续,开发商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购房户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开发商承担。同日,购房户付清全部购房款。2012年4月,购房户收到开发商通知交房短信。因开发商不能出示商品房综合验收合格文件,购房户拒绝收房,酿成纠纷,购房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开发商履行合约,承担因延期交房的违约金51 311元。涉案房屋未进行验收。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开发商赔付购房户延期交房违约金10 140。购房者不服一审判决,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开发商虽然在2012年4月短信通知交房,但该房屋未经验收,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交房条件,亦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购房户有权拒绝接收房屋。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开发商应当支付购房户自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9月23日期间逾期交房违约金51 311元。
温馨提示:依据法律规定,建筑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购房户购买的商品房没有经过验收合格,购房户有权拒绝接收房屋,因此造成的迟延交房的违约责任由开发商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