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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百余万获刑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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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喻辉  发布时间:2014-07-21 08:49:35 打印 字号: | |
  自1985年来,被告人肖某被聘为耒阳市某储蓄银行某下属分站代办员、业务联络员。2008年12月20日,该储蓄银行清退了包括被告人肖某在内的所有业务联络员。十多年以来,被告人肖某利用该储蓄银行的空白存款凭条和白纸条开具的借条、欠条、收条给村民作为凭证,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结息换票的方式,非法吸收李某、贺某等96户公众的存款,将所吸收的存款自用或出借给他人赚取利息,致使1495325元存款至今无法兑现给储户。

  耒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数额巨大,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肖某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李某等21人有588835元系借款,不构成犯罪。经查,该588835元,均是储户基于存款的本意将钱存在被告人肖某处,肖某向他们开具了存款凭条或借条,2012年10月前后,被告人肖某又以换了条子就可以尽快兑现存款等理由,将其中的存款凭条收回改换成借条,故虽然储户所持有的票据形式是“借条”,但实质仍是被告人肖某非法吸收的存款,故被告人肖某的辩解,不予采信。被告人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能部分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行为致使90余户储户的存款无法及时兑现,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应从重处罚。故对被告人肖某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酌情予以采纳。据此,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肖某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来源:耒阳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