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库宗桥镇村民彭某在为亡妻祭祖时,引发山林火灾, 被衡阳县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
2014年1月31日(农历正月初一日)14时许,被告人彭携带爆竹、钱纸、线香等祭祀品,来到其妻子的墓地祭祀。被告人彭某将爆竹、钱纸、线香点燃祭祖后便回家了。因气候干燥,未燃尽的爆竹引燃了坟地旁柴草而引发山林大火。被告人彭某回家后发现山上起火即与家人前去扑救,当地村民及政府部门工作人员闻讯后也赶来一同扑救,由于火势凶猛,直至次日下午才将大火扑灭。经鉴定,此次山林火灾过火林地总面积43.2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38.9公顷,灌木林地面积4.3公顷,直接经济损失25.9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在祭祀时,因疏忽大意引发山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鉴于被告人彭某犯罪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了被烧山林承包责任人经济损失。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