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4年5月,张某因丁某拖欠借款50000元未还,持生效公证债权书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我院未发现丁某可供执行财产,但发现丁某配偶黄某有银行存款50000元。申请人张某认为该债为丁某与黄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共同债务,要求法院追加黄某为被执行人划拨其存款抵债,该主张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分歧:
观点一、应予支持,依据婚姻法解释规定追加黄某为被执行人,划拨黄某存款50000元作赔偿款;
观点二、不应支持, 民事执行属于程序法范畴,追加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无相应依据。
评析:
第一种观点的理由是:1、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2、在当前执行难仍未得到彻底解决的情形下,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一方为被执行人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方便快捷的执行案件。3、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一方为案件的被执行人有利于消除某些当事人利用夫妻关系恶意逃避债务的思想,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社会诚信意识。
笔者支持观点二。1、就本案,张某在订立借款合同及公证时,未依婚姻法相关规定向丁某之妻黄某主张权利,应视为其主动放弃相关权利。2、法院执行中追加丁某之妻黄某为被执行人,黄某如有异议并无上诉等法律救济途径。3、无法定情形追加被执行人,极容易侵犯被追加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力,对保护交易安全和维护交易稳定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