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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下落不明 缺席判决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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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祥社  发布时间:2014-07-23 08:46:22 打印 字号: | |
  欠了钱后玩失踪,这种电视剧里常见的躲债伎俩在现实生活中也频频上演。近日,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缺席宣判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被告谷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谭某借款27000元。

  原告谭某于2012年4月份经人介绍到被告谷某承包的建筑工程做工,同年6月9日,被告以其承包的工程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27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在借条上载明限期3个月偿还。逾期后因被告未能偿还,又于同年12月 26日请求原告延长还款期限,当时双方约定撕毁原借条,被告另行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注明还款期限为8个月。但被告在逾期后又未还款,且下落不明,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7000元及利息。

  耒阳市人民法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属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谭某依约向被告交付了借款27000元,被告谷某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依约主动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未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为此,酿成本案纠纷,被告应负全部责任。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7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应予支持。但对于原告主张借款利息,因借条上未约定利息,而原告又无证据证实双方口头约定了利息,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对原告的利息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耒阳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