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沙采挖和运输等技术性工作中,要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否则很容易因机械操作不当而发生安全事故。近日,雁峰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不懂技术而上前帮忙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纠纷案件,被告被判决承担八成责任,原告自己承担两成责任。
原告与被告系亲姐弟关系,从2006年4月开始,被告(弟弟)聘请原告(姐姐)在其运输船上做事,主要从事做饭、搞卫生工作,每月工资2000元。2012年10月20日上午9时,被告驳船在衡阳市湘江河段杨家坪码头沙场卸货时,机械出现故障,运输皮带跑边,停机时辅机没有停,但运输皮带停了,该船正驾驶员廖某到机舱里进行修理,原告站在传送皮带上面进行协助。廖某看到原告站在皮带上有危险,即对在驾驶室的副驾驶贺某喊“不要挂档”,贺某误听为“挂档”,挂档后原告被高速运转的皮带绞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衡阳市中心医院抢救治疗,于2013年7月15日出院,住院268天,用去医疗费24万多元,加上陪护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其他各项损失合计近60万元。
雁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原告被被告聘用到其船上从事后勤工作,双方形成了雇佣关系。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驳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故障,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致使原告受伤致残,引起本案纠纷,被告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在协助他人维修过程中,未能注意安全,造成自身伤害,其自己亦有过错,可以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于是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80%,约47万余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