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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鸣: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时能否获得双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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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邹学响  发布时间:2014-07-23 09:18:31 打印 字号: | |
  湖南法院网2014年5月13日刊登了陈敏新同志撰写的《工伤能否享受双重赔偿》一文。该文作者不同意双赔观点。在审判实践中,对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时受害人能否获得双赔这个问题存在着一些争议。笔者认为,不能双赔的观点值得商榷。一方面,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受害人同时选择两种救济方式作出禁止性的规定,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又以司法解释、答复、案例通报等形式明确了受害人可以获得双赔。

   案情:

  原告甲系被告乙公司的员工,2013年6月,原告乘坐被告丙的卡车为乙公司拉货,发生交通事故,原告甲受伤,构成六级伤残,经交警大队事故认定,司机被告丙负事故全部责任。乙公司及相关部门也承认原告甲为工伤,甲要求享受工伤与交通事故的双重赔偿,是否能得到支持?

   分歧:

  陈敏新同志的观点:原告无权获双重赔偿。理由:

  基于“受害人不应因遭受侵害获得意外收益”这一基本法理及民法上的原则,受害人最终所获得的赔偿或补偿,不应超出其实际遭受之损害,而人的身体“实际遭受之损害”到底怎么计算并未明确说清楚,因此处理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竞合时,采取的是“补充模式”,即通过强制性规定“实际遭受之损害”是确定的前提下,原告甲在本案中对社保中心及公司按《工伤保险条例》已支付的费用,不得再次主张。

  笔者的观点: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同时还有权向侵权人(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即有权获得双重赔偿。理由是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劳动者依法享有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也享有要求侵害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两者虽然基于同一事实,但存在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互不排斥。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个有争议的问题有明确的意见:

   一、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该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如果所受人身损害系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所致,劳动者同时还有权向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新疆高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中作出了明确规定: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8期(总第118期)刊登的案例:原告杨文伟,是上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的职工,2000年10月工作中,被另一单位上海宝钢二十冶金企业开发公司(即被告)的职工在工作的职工所抛掷的钢管砸伤头部,该伤害后被认定为工伤四级残疾。原告通过仲裁从其所在单位获得了全部工伤保险待遇。其后又向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经上海宝山区法院和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审理,支持了原告的请求。二级法院均认为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劳动者依法享有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也要求侵害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两者虽然基于同一事实,但存在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互不排斥。原告获得工伤赔偿后,并不免除侵害人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与侵害人应当依法承担各自的赔偿责任,不因受伤职工先获得一方的赔偿、实际损失已经得到全部或者部分补偿而免除或者减轻另一方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开介绍我国审判工作和司法制度的官方文献,公报上刊登的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正式选编的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审理各类典型案件的裁判范例,对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具有指导作用。杨伟文一案对这类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四、2006年10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6条规定:“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在就该司法解释答记者问中明确表示,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劳动者工伤的,可以在得到民事侵权赔偿后享受工伤待遇。他认为该司法解释第6条已明确了不论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工伤,受伤职工(包括工亡职工的近亲属)都可以依法享受工伤待遇,也即受伤职工在得到民事侵权赔偿后仍能享受工伤待遇。

   基于以上规定,本案中,甲要求享受工伤与交通事故的双重赔偿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来源:衡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