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夏的六月,骄阳似火的季节。这天,因为刚下过一场大雨,空气变得如水般清凉,刚从衡阳县法院民三庭法官领到判决书的蒋某,行走在大街上,心情也倍感舒爽。终于,通过法院,她把丈夫送给情人的房和车追要了回来,她用法律捍卫了作为妻子的尊严,也挽回了家庭的损失,她感到扬眉吐气。
蒋某和丈夫李某结婚二十多年,有两个孝顺懂事的儿子,夫妻二人一起在商场打拼。随着房产行业的火爆,李的生意越来越红火,钱包也日益鼓胀。近一年来,蒋某从丈夫李的生活细节中发现了李的一些变化。原来,李某在各种应酬中,结识了颜某。面对年轻美貌又会讨男人欢心的颜某,李某禁不住诱惑,瞒着妻子蒋某,开始金屋藏娇,并花了100多万为颜某购置房子和奥迪车。在妻子蒋某的追问下,自知理亏的李某坦承了自己与颜某的一切。后来,李、颜二人与蒋某私下达成协议,二人向蒋某出具书面申明和保证书:颜某名下的房和车系李某以夫妻共同的钱所购买,李、颜均保证以后不再往来,蒋某也既往不咎。
协议虽签了,但李、颜二人仍是偷偷幽会。蒋某气愤难忍,一怒之下,便将颜某诉至法院,要求颜某返还李某以夫妻共同的钱为其购置的房和车。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和蒋某二人没有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进行书面约定,所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应当为夫妻双方共有,双方享有平等的处理权,而李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颜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蒋某作为夫妻财产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无权处分;颜某明知李某己经结婚,还与其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且接受李某的赠与,该行为不符合善意取得,且有违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最终,法院判决颜某应将李某为其所购置的房和车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