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王某系某菜馆的老板,该菜馆工商登记为个体经营户。肖某受雇该菜馆,肖某因劳资纠纷以该菜馆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因王某不服该仲裁结果,在十五日内以王某的名义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立案受理后,发现原告的主体不适格,但已超过了仲裁裁决十五日。
争议:法院要如何处理该案?一种观点认为是直接裁定驳回王某起诉。理由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故该案因原告主体不适格,应裁定驳回起诉。
另一种观点认为,可允许先由王某撤回起诉,重新以菜馆名义另行起诉。王某即是菜馆的业主,其权利与义务与菜馆是合一的,仅是在诉讼中列明的主体表达不一样而已,民法通则亦规定,个体工商户在诉讼中业主作为诉讼主体,注明该字号。故王某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实则是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为了解决纷争,可允许王某先撤诉再另行以菜馆的名义另行起诉。
处理: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原告主体不适格,只能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于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果王某撤诉,则原仲裁裁决会自动发生法律效力,不能再起诉。另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三的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十五日的规定不适用延长或中断的情形,王某另行以菜馆的名义再起诉,亦超过了不服仲裁十五日的起诉日期,原仲裁裁决亦直接发生了法律效力,故不能再另行起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故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