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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工失明 雇主二八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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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祥社  发布时间:2014-07-28 10:08:53 打印 字号: | |
  安全来自警惕,事故出于麻痹。雇工在煤矿做工,为打扫自住房屋其左眼溅入灰尘病毒感染并致失明,构成5级伤残。近日,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蒋某(矿主)赔偿原告谷某(雇工)各项损失99910.4元。

  原告谷某于2011年4月27日到被告蒋某开办的郴耒煤矿(该矿未办工商登记)工作,主要负责煤矿地面工作人员的岗位安排和管理。因工作需要,当月30日煤矿负责人要求原告搬到矿井区居住,同时安排原告将井门口一间废弃多年的房子打扫干净用于自己居住,当时还有矿工熊某帮原告共同打扫房间。由于该房子多年无人居住,房内堆放杂物多,灰尘积厚,而原告在打扫卫生的时候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导致其左眼溅入灰尘病毒感染,并经多处医治无效。现原告的左眼球已被摘除,造成左眼失明,经法医鉴定为5级伤残。

  耒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谷某在被告蒋某开办的煤矿从事井上地面工作,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劳务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者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案中,原告在从事劳务过程中,被告既没有为原告提供必要的防护设施,也没有告知或提醒原告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故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和安全防范义务, 主观上存在过失,原告对自已的损害后果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基于上述理由,该院酌情判定原告劳务受害所造成的损失由被告承担80%的责任,原告自行承担20%的责任。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耒阳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