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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违法取得 抵押无效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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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辉  发布时间:2014-07-28 10:18:53 打印 字号: | |
  近日,衡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抵押人违法取得的房产为借款人借款抵押担保,被判抵押无效,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衡阳市某大厦工程,因未缴清相关规费,无法办理产权手续。为达到办证贷款之意图,某房地产公司、陈某某于2009年2月6日签订《合作办证贷款协议书》,约定将某大厦中若干层营业用房通过法院诉讼程序,将房屋产权登记在陈某某名下,而实际产权人是某房地产公司。某房地产公司还清贷款后,陈某某无条件将房产过户给某房地产公司。2009年5月6日,陈某某以虚假的2007年8月9日商品房购买意向书和某房地产公司收款收据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某区人民法院主持下,陈某某、某房地产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某大厦一、二、三层属陈某某所有。房产管理部门据此向陈某某颁发房屋所有权证。2010年2月4日,陈某某及其丈夫王某某将其中部分房产为借款人罗某某、邓某某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罗某某、邓某某由此从衡阳县信用联社贷款480万元。此后,某区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材料,发现陈某某、某房地产公司恶意串通,制造假证,决定再审该案。通过某区人民法院、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确认商品房购买意向书为无效协议,撤销原来的民事调解书。

  陈某某、邓某某获得贷款后,支付了部分借款利息,借款本金及其余利息一直未能偿还。衡阳县信用联社依法起诉,衡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罗某某、邓某某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依法应予偿还,陈某某、王某某、某房地产公司恶意串通,以违法取得的房产为罗某某、邓某某借款提供担保,所签抵押合同无效,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判决罗某某、邓某某偿还借款本息609万余元,陈某某、王某某、某房地产公司对罗某某、邓某某所欠借款本息承担赔偿责任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衡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