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9月30日晚11时许,五一街道青年蒋平途经衡阳市五一路13号时,因街边的广告灯箱漏电,致蒋平触电后倒地死亡。因死者家属与广告灯箱所有人湘汇中心、耀华批发部未达成一致意见,死者蒋平的监护人廖平秀(祖母)将两者起诉到石鼓区法院,经区、市两级人民法院审理,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年8月14日终审判决广告灯箱所有者湘汇中心、耀华批发部各赔偿廖平秀22141.80元。
2000年9月22日,原告廖平秀向石鼓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该案执行过程中,因两被执行人湘汇中心、耀华批发部无法人资格,法院将湘汇中心负责人王明和耀华批发部负责人汤平顺变更为本案被执行人。法院于2003年2月28日找到耀华批发部负责人汤平顺,经过执行人员的努力,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汤平顺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另一被执行人王明自二审判决后即关闭了门店,更改了名字、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逃避法院的执行,法院用公告的形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之后,又利用多种手段查找被执行人王明的下落及财产情况,在这十四年里,承办法官换了三位。每位承办法官都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王明的财产线索,均未获有价值的线索。
2002年4月28日,申请人廖平秀死亡,法院变更死者蒋平的父亲蒋阳为本案申请人。蒋阳现已年近七十,本人无工作能力,也无其他亲人赡养,靠低保维持生活。如能将该案执行到位,对申请人蒋阳的意义重大。
2014年上半年,湖南法院查控系统正式在运行,该系统给执行法官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下落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是对付老赖们的有力武器。执行该案的承办法官周建国、杨国志认为终结执行该案的机会来了。
既然按照被执行人原先的名字查不到相关的信息,会不会是他更改了姓名呢?这次两位执行法官变更了查找思路,到市公安局信息中心将原先叫王明,然后改名的人逐一排查,调查得知,被执行人王明已改名王鹏,身份证号码也升级了。
执行法官立即将查明后的执行人信息上传到湖南法院查控系统上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王鹏在长沙银行长沙建湘支行开设了账户并有存款,承办法官第二天就赶到长沙,准备对该笔款项实施冻结措施,但是,银行工作人员告诉两位法官,该笔款项在法院工作人员到来之前已经被被执行人取走了。承办法官没有灰心,随即调取了该账户的资金明细,发现资金来往密切,故暂时未对该账户采取措施。并利用湖南法院查控系统继续王鹏的银行账户进行监控。
两周后,经过法院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王鹏在长沙银行又有了存款,承办法官马上就赶到长沙,将该款冻结。被执行人王鹏在知道自己存款被冻结后,第二天就赶到石鼓区法院本院,向执行法官及向申请人表示歉意,通过调解,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原来,被执行人王鹏为了逃避执行,在该案二审后就迁到长沙去做生意了,还更改了姓名,重新办理了身份证,并用新的身份证开设了银行账户,故执行法官在衡阳一直找不到被执行人王鹏的银行账户,如果不是有了湖南法院查控系统,法院根本无法找到被执行人王鹏的财产。
有了湖南法院查控系统,法官可以足不出户,就能通过网络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既提高了工作效率,又节省了经费和人力资源。这件历经十五年的执行积案也受益于湖南法院查控系统,而得以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