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想赚点外快,私家车主蒋某无运营资质,却私下以营利为目的接送邻居家小孩放学,因小孩贺某在接送途中受伤,需承担相关的责任。近日,雁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家政服务合同纠纷案,经法院调解,被告蒋某赔偿原告贺某损失14500元。
被告蒋某系一私家车车主,2012年,为了方便小孩放学回家,原告贺某的父母与多名小孩家长与被告蒋某协商约定,由被告蒋某接送小孩放学回家。每位小孩每月接送费120元。2013年3月22日,被告蒋某接送原告贺某放学回家,中途停留期间,原告贺某下车后被另一辆肇事车撞伤。肇事车经法院判决后,贺某自负20%的损失33966元。事后,贺某的父母要求蒋某承担上述损失33966元,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诉至法院。
被告蒋某无运营资质,以营利为目的接送小孩,违背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且原告贺某系未成年人,被告蒋某受原告贺某父母所委接贺某放学,自被告蒋某接到原告贺某之后,便有义务将贺某安全送回家,因疏忽导致贺某中途下车发生事故,有一定的责任。故贺某自负部分的损失,蒋某有义务予以赔偿。通过法院释明法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