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们
当前位置: 首页 > 文明创建 > 法苑风采
说几句“判决如下”
分享到:
作者:肖湘祁  发布时间:2014-08-06 08:51:39 打印 字号: | |
  周末闲暇,突然想溜达中国裁判文书网,以期欣赏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在目睹有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中,全国各级法院的“判决如下”,如此表述:“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定期限内赔偿(给付、偿还等)某某人民币多少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对判决承担义务的结果无可厚非,但在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中直接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置于判决结果后面倒有值得商榷之必要。

  首先,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附在判决上,依笔者理解,其主要目的之一是警示、提醒、敦促义务人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大家知道,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置于执行措施一节。该节共15个条款,涵盖包括义务人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查询、扣押、冻结、划拨、搜查、强制迁出在内的等等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只是执行措施的一种。如果第二百五十三条可以援引到民事裁判文书上,那么执行措施中的其余十四条是否会有厚此薄彼的想法。还有,若要告知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后果,仅仅引用执行措施中的第二百五十三条,那明显属于低程度明示,比“金钱罚”更严厉的还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罚款、拘留,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义务人既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主要义务,同时又不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拒不支付迟延履行金,那么是不是在判决书中又要附上其他的有关执行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用以保证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呢?

  再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通常是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根据案件事实、证据,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内依法作出裁判,按照不告不理的规则,不得超诉讼请求范围,进行裁判。显然在民事案件中,权利人不知晓自己是否胜诉的情况下,在诉讼过程中不方便要求义务人如不履行生效判决,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后,从汉语语法逻辑上看,判决作为动词,其包括“如下”在内的应该是一个明确具体的宾语。倘若把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亦列入宾语范围,略显不伦不类,类似画蛇添足。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