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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不可代理 抚养费理应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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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彭平能  发布时间:2014-08-06 08:54:00 打印 字号: | |
  近日,衡阳县人民法院界牌法庭仅用四天时间快速调解审结了一起因行使探望权发生争议引发的小孩抚养费纠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家住衡阳县石市镇的刘某柏与刘某凤于2012年5月在衡阳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小孩刘通(化名)随父刘某柏生活,刘某凤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此后,双方均外出务工,刘某凤也依约支付了二个月的抚养费。离婚后的第三个月,刘通的外祖父母因思念外孙心切,到刘某柏家要求代理其女行使探望权,并提出带刘通回去小住几天,遭到刘通祖父母的拒绝。刘某凤知悉后,以刘某柏剥夺其探望权为由,开始停止支付抚养费。

  2014年7月,刘某柏以刘通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小孩抚养费之诉。为避免矛盾激发,导致亲情沦丧,法庭及时组织双方及亲属座谈。承办法官指出,探望权是夫妻离婚后,对不直接抚养小孩一方所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也是一种依法应由本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不得代理;外祖父母基于对小孩的关爱,要求看望小孩,可以理解,但无权行使探望权;支付抚养费则是不直接抚养小孩一方的一种法定义务,不能因此免除。经过法官的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后,双方的心结均已打开,最后,双方就日后探望小孩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刘某凤当庭交纳了所欠交的小孩抚养费,并表示今后会按时支付抚养费。

    
来源:衡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