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真的童年,水亮的眼睛。可是,长着一双水亮眼睛的幼童在上幼儿园时,却遭遇幼儿园老师粗暴地用衣服打伤眼睛,导致幼童左眼失明,并构成七级伤残。近日,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2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某经济损失21886.83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某对原告人袁某的上述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3年12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吴某在耒阳市某幼儿园陪幼童午睡,幼童即原告人袁某敲被告人吴某的门,吴某开门后见袁某等幼童在吵闹,便拿起自己穿的外衣向袁某挥甩,其衣服的拉链恰甩向袁某的左眼,以致袁某左眼受伤并流血,袁某受伤后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因被告人吴某的行为已造成袁某左眼失明,经核算:袁某受伤后的经济损失为21886.83元。经法医鉴定,袁某构成七级伤残。
耒阳市某幼儿园未经教育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系被告人吴某之母即本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某非法开办,被告人吴某在该幼儿园任教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身为幼儿教师,明知采用衣服挥甩的方式驱开幼儿会致人受伤,但仍轻信能够避免,而致被害人袁某重伤及七级伤残,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原告人袁某的经济损失21886.83元,应由被告人吴某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