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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诉讼请求标准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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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燕 谢科  发布时间:2014-08-13 08:54:41 打印 字号: | |
  案例

  被告李某在原告XX敬老院从事厨师工作,2012年8月12日在上班时违规使用明火致环保油罐燃烧烫伤,治疗后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十级伤残,被告于2014年5月6日申请劳动仲裁,2014年6月25日衡阳市雁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原告XX敬老院对仲裁不服,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XX敬老院按标准支付被告工伤待遇的经济补偿。

  法条依据

  在本案中,原告xx敬老院诉请的按标准支付被告工伤待遇的经济补偿均无具体数额,且其事实和理由也不具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疑问

  面对如此“言简意赅”的诉讼请求如何判断该请求是否符合“具体的诉讼请求”的要求?正确的诉讼请求标准又是什么呢?法律条文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均没有作出相应的明确规定。

  分析处理

  对此笔者对具体的诉讼请求表述是否符合要求,作以下几个方面的分析及判断:

  一、同一案件中双方的权利义务相一致。如果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是被告的义务,那么被告就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就本案中,原告诉请“依法判决原告XX敬老院按标准支付被告工伤待遇的经济补偿” 就该诉请与被告的义务完全无关。当然,就劳动争议案件来讲,对劳动仲裁委的仲裁裁决不服的话,应当提出对仲裁裁决哪些部分不服,在事实与理由部分也也应当详细的进行阐述,表明观点予以反驳。

  二、诉讼请求的汉语语法及修辞表述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法律逻辑。诉讼请求的表述应当做到语法正确,语词搭配正确,概念完整,且符合法律逻辑。笔者在实务中遇见过几个案件,原告诉讼请求“请求被告偿还被骗的钱财和借款壹万元”,首先起诉至法院应当是“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借款”,不然直接叫被告把钱偿还给你,也就不需要法院的介入了。其次,“被骗”这样的词语用在民事经济纠纷中实属不应该,毕竟是民事纠纷,如果涉嫌犯罪,应当向相关机关进行报案。再则,诉请“依法判决原告XX敬老院按标准支付被告工伤待遇的经济补偿”该诉讼请求是一个普通概念,它的外延很大,内函却很小。对这样的诉讼请求法院无法确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具体是什么,这对案件的具体审理也会带来很大的困惑,是不是每一个原告起诉到法院都可以丢一句“请法院依法处理”,这简直就是对自己的合法权利蔑视,也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滥用,极大地浪费司法资源。

  三、诉讼请求的表述无歧义且确定。诉请必须是没有歧义的,就像判决书一样,法院不可能给出的判决是可左可右的判决,这导致的结果是执行部门根本没办法执行。法院也根本不可能根据原告存有歧义的诉请作出确定的判决。诉请应当是确定的,不应当是原告在诉讼请求中拟出的选择题,让法官去选择。如“原告请求被告偿还货款5 000元或将全部货物归原告所有”。面对如此诉讼请求该让主审法官如何抉择。

  四、诉讼请求中有多项请求的,必须相容,且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如“请求被告偿还被骗的钱财和借款壹万元”。多项请求必须是同一法律关系,从上述诉请的表述中,可以得知其涉及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且可能涉及不同的诉讼,对“被骗的钱财”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或者不当得利纠纷,并不适宜在同一借款法律关系中一起进行处理。

  以上是笔者对原告诉讼请求表述是否符合要求的一些问题的看法,只要在实践中稍加注意,定可以避免错误立案、驳回起诉、变更诉讼请求等诉累,也便于法院提高诉讼效率和提高案件法律文书质量。
来源:雁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