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雁峰区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悬赏广告纠纷,且双方当事人当庭兑现了调解协议的内容。
2012年7月,被告在报上刊登有奖征文竞赛启事。启事称:征文竞赛组委会办公室收到来稿后,将择优在媒体开辟专栏予以刊发,组织专家对其中优秀作品评出一、二、三等奖及纪念奖,并给付相应奖金。原告投稿后,寄送的文章于同年12月在报上刊出。原告据此要求被被告按一等奖奖金兑现其承诺。被告称,根据组委会的说明,由于文章的数量与质量都没有达到预期要求,所以此次征文比赛根本没有组织评选,且原告的文章有多处语病和错别字,也不能达到一等奖的评奖标准。经过承办法官在庭审过程中的多番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调解协议,由被告向原告当庭支付了奖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