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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银行取钱遭拒有因 法院判银行归还得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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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易晖 彭仁  发布时间:2014-08-15 09:05:53 打印 字号: | |
    “银行说我欠了他们的贷款,不让我取款,但是我真的不知道什么时候欠了他们的贷款。”原告肖某如是说。近日,衡阳市蒸湘区法院判决了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在案件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该案案结事了。

  -------银行取存款被拒付

  原告肖某向法院诉称,2014年3月16日,原告肖某在被告某农村信用社处开立了储蓄账户,同年5月13日,原告到被告处取款29600元时遭拒。被告某农村信用社的营业员告知原告肖某尚欠其社贷款未还,并向肖某出示了《信用合作社借款契约》。肖某表示对有欠其借款一事毫不知情,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某农村信用社支付其在该处储蓄存款。

  --------银行拒付存款辩解

  某农村信用社就原告肖某取款被拒一事辩称,2014年5月13日,原告在被告处取款属实,但由于原告没有办理取款时的签字确认手续,被告才没有支付原告肖某存款29600元。不存在原告诉称的取款时,被告给原告特殊业务申请书和借款契约的事实。

  ---------法院判决胜败皆服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肖某在被告某农村信用社开设了储蓄账户并办理了存取款业务,双方存在储蓄合同关系。我国商业银行法二十九条规定了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其储蓄存款及利息共计29606.26元,正当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原、被告在法院判决后表示服判,双方自觉履行了该判决书的内容。
来源:蒸湘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