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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六合彩”债务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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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彭辉 龙健  发布时间:2014-08-18 08:59:05 打印 字号: | |
  案情介绍:

   2014年1月份,邹某一纸诉状将赵某告到衡阳县法院洪市法庭,要求赵某偿还五年前的五万元欠款。

   经法院审理查明,这五万元是赵某五年前在邹某处购买地下六合彩所欠下的非法债务。虽然赵某当时向邹某出具了欠条,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之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是此债是非法债务,欠条只是为非法债务披上合法的外衣,当然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邹某的诉讼请求被法院判决驳回。

相关疑问:

   法院在当事人的起诉范围内进行裁判,合法合理的予以支持,不合法不合理的予以驳回,这是人民赋予法院的权利。法院这样处理,一定程度上发挥了法律惩恶扬善的作用,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但如果深究下去,这样的判决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吗?

法官思考:

   买卖地下六合彩是违法犯罪的活动,但因为它的隐蔽性,公安机关难以及时有效的打击,而且被处罚的对象也多是卖家,这就在社会上造成了一种假象,买地下六合彩不会受到什么惩罚,参与买卖也不会付出什么代价。笔者认为,无论是地下六合彩的卖家或是买家都应受到法律的惩处。上述案件中的邹某、赵某因为是五年前进行的地下六合彩交易,当法院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时,被告知晓已过追诉时效,公安机关会不予立案。所以这个案子会产生什么样的社会影响,最终将全部由法院的判决决定。

   我们假设下,一方面如果赵某缺乏有力的证据,不能证明该债务是因买地下六合彩所欠,那么邹某将会胜诉,在法院的“帮助”下讨回欠款。法院在一定程度上无异于助纣为虐,滋长了“地下六合彩”的嚣张。另一方面如果赵某提供了确凿可信的证据,那么赵某的欠款就会在法律的“保护”下一笔勾销,赵某没有任何损失,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赵某购买“地下六合彩”的侥幸心理:打白条买六合彩,中了就有可能获得暴利,没中也只是上法庭走走过场。因此,法院如果只是简单的判决邹某败诉或胜诉,都不能达到打击违法的地下六合彩的目的,反而会刺激社会上的不正之风,与我们的社会管理初衷愈行愈远。

建议:

  遇到此类案子,法院究竟该如何判决?

   一直以来,“被动性”是法院的最大特点,即法院一旦受理当事者的控告或者起诉,其裁判范围就必须局限于起诉书所明确载明的被告人和被控告的事实,而决不能超出起诉的范围而主动审理未经指控的人或者事实。但是在当前全面深化社会改革的形势下,社会管理成为了政法系统的“三项重点工作”之一。为此,人民法院应在“被动性”的司法过程中,发挥主观能动性,加强社会管理,不能单纯的就案办案,而应该看到个案的审判将会在社会上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要有借审判活动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从而达到社会管理的目的意识。

   综上,我们认为法院不能只驳回邹某的诉讼请求,为了达到管理社会、打击违法活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的社会效果,还应对邹某、赵某处以相适应的惩罚,如在民事方面对双方当事人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以示警戒,从而达到社会管理的效果,在社会上树立正确的行为导向。

   
来源:衡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