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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典当实为借贷合同 因设定抵押使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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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邹琦  发布时间:2014-08-18 09:02:07 打印 字号: | |
  近日,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名为典当合同实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的案件,判决被告陶某偿还原告某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典当公司)借款本金141万元并承担利息44万元。

  2012年,陶某向典当公司签订了两份典当合同及一份抵押合同,同时,又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内容为,陶某向典当公司借款150万元,并对利息及违约金进行了约定。陶某以其所有的房屋为上述债务进行了担保,并办理了该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典当公司汇给了陶某141万元。但陶某未按期偿还借款,故典当公司诉至法院。

  经审理,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合法有效。陶某应按约向典当公司偿还借款及利息。故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评析:目前审理典当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为2005年公安部与商务部公布的《典当管理办法》,典当公司与借款人签订的有典当字样的合同,审查该合同是否有效,要区分具体的情形:一、对办理了以房屋为抵押担保合同的典当合同,应当认定为借贷合同性质,合法有效,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二、如果典当公司未依法设定抵押的纯信用贷款的借款合同,因性质违反了上述《典当管理办法》中典当企业不得从事信用贷款规定的非法金融活动的规定,借贷合同应认定为无效。有无抵押合同是区分本案借款合同是否有效的分水岭。因典当公司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故法院该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雁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