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予以司法保护的权利。加强诉权保护,确保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是人民法院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为此要把握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中关于人身权、财产权的规定不能简单以民法的视角来理解,除了政治民主权利以外的权利都应属于行政诉讼中的人身权、财产权范畴。
第二、法律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比较零散,需要法官自己收集、总结。比如:行政机关协助执行行为不可诉,但是超越协助执行通知范围的行政行为可诉;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可诉等。
第三,原告资格问题,只要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就可以起诉。这种利害关系既可以是行政法律关系,也可以是民事法律关系。在原告资格上,应当以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基点。但是,在另一方面,又不能过分拘泥于“利害关系”。只要某个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证明其与行政主体的行为之间具有他人没有的利害关系或者具有某种特殊利益,就应当认为其与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该起诉人就具有合法的原告资格。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法院对于利害关系人的解释将越来越倾向于宽松,这也是一个世界性的趋势。实践中,只要不是违反了法律对原告资格的明确规定,人民法院都应当首先认可其原告主体资格,依法立案受理。受理后认为确实不具备原告资格的,可以依法裁定驳回起诉。